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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范文大全来源:实用范文网 时间:2016-02-12 阅读: 字体: 在线投稿
市人大常委会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党支部的建设,使支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直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人大机关党委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加强党支部建设,是加强机关党委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条 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 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党员的素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都应建立党支部。有党员7人以上的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 记1名。为执行某项任务而临时组建的单位;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指定。党支部的设置和撤消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五条 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领导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上级党委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党委审核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八条 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等额候选人,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支部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候选人;报 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委批准,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时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于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设置和撤销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把党支部的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党支部的活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 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优化我市法制环境服务。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组织党员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不良倾向,纠正不正之风,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表率作用。

 

(五)积极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广大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已的聪明才智 。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及收缴党费和流动党员管理等项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七)监督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党员以模范行动影响带动职工群众,同心同德,做好工作。
(九)承担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对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一)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廉政制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

 

(二)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党员通报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的情况,沟通领导干部与党员的联系。

 

(三)党支部要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及时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和错误。

 

(四)党支部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应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党支部对有关行政事务工作要进行有效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向有关领导反映,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组织。

 

(六)党支部要定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党员的监 督。

 

(七)党支部要严肃党的纪律,对违纪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敢于坚持原则,从党的利益出发,通过 党内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和建议,实行认真负责的监督。

 

第五章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 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和讨论上级的决议、指示;讨论和决定支部的工作计划;听取、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 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吸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和决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 部党员大会的其他事项,监督支委会正确执行党的决议。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决定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检查党支部“创先 争优”活动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内文件和上级指示,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改选小组长等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听取党员 的思想汇报、要求和反映。

 

(四)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党课要联系实际对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形势教育;进行党风、党纪、廉政和党的基 本知识教育。党课可由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可吸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小组的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汇报思想,交心通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所有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其中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事先向支部或小组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前,支部要认真分析党员队伍中的主要问题,实事求是针对问题进行评议,每个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条件进行个人总结 ,严肃认真地开展民主评议。支部在评议的基础上推荐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和处理违纪党员。

 

第十七条 “创先争优”制度。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制定计划,每半年检查分析一次创先争优情况,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抓好落实,注重效 果。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要紧密结合实际,做到会议有准备,中心突出,议题集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建立健全党日活动的考勤制度,记录要完整规范。要改进党的组织生活,提高对党 员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努力使组织生活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

 

第六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和小组长的职责

 

第十九条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发动党员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 级的指示、决议;负责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讨论工作,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与支部委员和有 关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工作;了解党员和非党员群众的思想、作风、工作和学习情况;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支部副书记配合书记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副 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组织委员负责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划分党小组的意见,组织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日常工作,督促对入党积极分子 进行考察情况如实填入“考察表”,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党员评议中的鉴定;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统计和接转组织关系等。

 

第二十一条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拟定党支部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文娱活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围绕每个时期的工 作任务开展生动的宣传、鼓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纪检委员负责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负责检查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 上级党组织汇报,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委员,可参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小组长负责主持召开党小组会。检查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协助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吸收、转正及按时收缴党费等工 作。

 

第七章 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必须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建立支委分工责任制。凡是支部的重要工作与活动,都必须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尤其是支部书记应选党性强、作风正,具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并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又较熟悉本行业工作的同志担任。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委委员或党员中 的各工委、工作室负责人兼任,以利于统筹安排,做到业务、党务同时抓。

 

第二十六条 支部书记和委员要热心党务工作,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支部工作的关系,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尽职尽责努力搞好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一班人”要加强学习,经常交心通气,互相帮助,搞好团结,支委成员要不断增强党性,成为本部门或本科室人员的表率。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 ,善于发挥其他委员的作用,做好支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支部要及时补选缺额的书记、委员。书记或委员缺额应在二个月内补齐。要经常对支部进行整顿,克服软弱涣散现象,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党中央、省委、市委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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